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鹤法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共应支付案款8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因此,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翁**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翁**在收到通知书后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江鹤法执字第15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翁纪捷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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