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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与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小英诉被告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为120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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