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茵诉被告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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