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合伙协议尚未最终解决,先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行撒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为44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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