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上诉人冼**、郭**、原审被告冼**、原审第三人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广东省**民法院重审时确定。上诉人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77元、上诉人冼**、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77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