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黄**、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黄**、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告黄**、冯**与原告袁**确认退股款共需归还本息合计共190000元。二、上述还款计划中,被告黄**、冯**有任何一其不按时按额偿还,被告需支付20000元违约金给原告袁**。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法院执行退股款3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限期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期限已过,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提供,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限期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期限已过,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提供,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3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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