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新与高**合伙协议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新与被执行人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民法院(2014)茂中法民三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股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9月1日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高**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高**位于东莞市**东湖花园3座29楼E一套(房产权证号:C3343269),现因该标的物处理时间较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4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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