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邱**、伍**、唐*,第三人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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