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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刘**、李*、曹**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诉被告刘**、李*、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5年7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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