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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被告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李**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为46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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