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材经营部与福建登**有限公司、福建登**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登**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基鸿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81元,减半收取12191元,由原告广**建材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