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付**、陈**诉被告胡陈*、第三人仲利国际**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郑**、付**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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