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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东莞市常平加多分学生接送站、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喜诉被告东莞市常平加多分学生接送站、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向原告朱*喜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于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朱*喜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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