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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足浴中心与吴*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足浴中心诉被告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足浴中心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足浴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足浴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中**足浴中心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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