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麦**与李**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麦**与谢**、李**、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一、对于本院(2014)肇怀法凤*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李**、谢**、莫**尚欠申请执行人麦**欠款人民币48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麦**同意只收取人民币30万元,余款和利息放弃向被执行人李**、谢**、莫**追收。二、扣除莫**已向申请执行人麦**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李**已支付的3万元,余下的欠款17万由被执行人李**、谢**俩人共同承担,被执行人李**、谢**保证在2015年5月20日偿还3万元,在2015年6月15日偿还14万元。款项由被执行人直接交到法院,申请执行人再到法院领取]。现被执行人李**、谢**已将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麦**同意本院(2014)肇怀法执恢字第4号执行案作结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凤*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本院(2014)肇怀法执恢字第4号执行案作结案处理。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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