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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马**与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马*成诉被告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马*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马*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陈**、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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