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詹**与蔡**、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詹**诉蔡**、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1月9日通知詹**预交诉讼费,但詹**至今未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詹**在本院发出预交诉讼费通后7日内无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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