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詹**诉蔡**、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1月9日通知詹**预交诉讼费,但詹**至今未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詹**在本院发出预交诉讼费通后7日内无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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