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陈**、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为2217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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