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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思其诉被告黄丰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2015年9月25日的庭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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