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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林**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思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26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6元,撤诉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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