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进诉被告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欠款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彭*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