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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广西**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覃政、覃**、王**、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广西**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覃政、覃**、王**、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桂民申字第692号民事裁定提审了本案。本院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蔡**、代理审判员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蒙**担任法庭记录。申请再审人广西**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申请人覃政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被申请人覃**的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请人王**、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港**民法院(2014)贵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及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原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0元由原二审法院退回广西**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予以确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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