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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马*才与被申请人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再审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才与被申请人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才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属于“一案两诉”。张**已经就给付合伙利润事宜提起诉讼,现再次起诉本案,违反法定程序。(二)本案遗漏当事人。案涉工程是马*才、磨冠州、张**合伙承建,而“分配决议书”是工程承建完成后张**与马*才签订,遗漏了磨冠州为案件当事人。(三)无论是合伙承建工程的《协议书》还是《分配决议书》均没有约定马*才给付张**利润,没有证据证实马*才占有、处分了张**应得的利润,也没有证据证实马*才掌控所有工程款并包含了张**的利润,双方只是确认了各自的利润,不存在马*才要给付张**利润的说法。(四)《分配决议书》内容不真实,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一)原审判决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1、本案不属于“一案两诉”。南宁**民法院(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是确认之诉,本案判决是给付之诉,不存在“一案两诉”问题。2、本案并未遗漏当事人。磨冠州已经退出与马**、张**合伙承建案涉工程的事实在另案的生效判决中已经得到确认,磨冠州依法不应为本案当事人。(二)马**领取和掌管整个项目工程款是工程建设中经张**与马**协商确定的,现案涉工程款除被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应付未付工程结余款441675.51元外,其余已经全部被马**个人领取完毕,以上事实已经得到另案生效判决的确认。现工程款已结付完毕,在合伙结束并清算后,马**理应向张**支付合伙利润1253829.67元。请求驳回马**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1、张**在宾阳县人民法院(2010)宾民二初字第234号案中起诉要求确认其在合伙利润中应享有的数额,提起的是确认之诉,与本案中起诉主张给付利润的给付之诉为不同性质诉讼,本案不存在“一案两诉”的问题。2、马浩才与张**因合伙建设案涉工程引发的多次诉讼纠纷中,双方均已认可磨冠州已经退伙的事实,亦得到生效判决的确认,本案未将磨冠州列为当事人不属于遗漏当事人。

(二)关于马*才应否向张**支付合伙利润、支付多少的问题。张**诉马*才要求确认合伙利润的诉讼经南宁**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即(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确定张**应得利润为1253829.67元。由于马*才负责领取和掌管整个项目工程款,且在双方签字核算确认利润后也仍是由马*才从广西建**任公司总承包部领取工程款项,故本案判决马*才依照前述生效判决向张**支付合伙利润1253829.67元并无不当。

综上,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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