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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滕**、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x与被告滕x兰、赵x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卢x以被告已支付所有欠款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1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卢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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