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与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莫**申请执行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了书面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崇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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