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新诉被告文志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农*新在收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再次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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