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岑汉局申请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08)隆*一初字第709-1号民事裁定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方*应支付申请人岑汉局案款170000.0元,承担执行费2450.0元。本院已执行170000.0元,尚有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方*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隆*一初字第709-1号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