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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祝**、黄**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祝**、黄**、北海**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的委托代理人吴*,作为被上诉人黄**、北海**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及被上诉人的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导致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兴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上诉人蒋**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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