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蒙*所与覃*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蒙*所与被执行人覃某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环法执字第163号,执行标的为本金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回款61000元,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蒙*所主动放弃,本案诉讼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覃某颜已交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全部实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环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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