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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黄**、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山诉黄**(曾**)、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韦*山于2015年6月2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原告韦**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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