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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欧**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欧**、覃红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以证据不足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欧**、覃红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王*、欧**、覃红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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