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郑**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李**、郑**、秦*发因合伙协议纠纷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3)钦北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及黄**、李**、郑**的委托代理人杨**,上诉人秦*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3)钦北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黄**、李**、郑**已预交21000元,秦伍发已预交209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