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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广西**有限公司、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清诉被告广**有限公司、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并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2800元。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谢**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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