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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廖**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廖**、第三人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因此而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30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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