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刘**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19017元及利息给申请人,负担本案受理费2400元、执行费221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60号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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