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刘**等与韦**、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刘**与被告韦**、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韦*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黎东东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刘**与被告韦**、陆**合伙协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黎**、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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