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范**与被执行人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海口**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中法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95502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