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彭**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吴**诉被告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佛山**民法院作出的(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彭**逾期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该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2月3日决定恢复执行。

裁判结果

在本案恢复执行阶段,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到庭履行还款,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履行。另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有关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粤E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但该车辆使用时间长(登记日期为1994年2月7日),且未能发现去向,故本院暂未作处理。此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内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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