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市龙华区滨涯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海南**开发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口市龙华区滨涯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口市龙华区滨涯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22元减半收取1531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