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南**开发公司与海口**涯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市龙华区滨涯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海南**开发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口市龙华区滨涯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口市龙华区滨涯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22元减半收取1531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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