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海南华**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海**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为海口市秀英区科技大路XX号XXX室,被告向**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时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科技大路XX号XXX室,合同履行地位于海口市秀英港。经询问原告,原告表示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u0026amp;amp;ldquo;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海口市秀英区,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存在争议,本案应按被告的住所地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海口**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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