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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卜美绸和被告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来合伙经营大排档。2014年1月,原告退伙,由被告经营,被告同意给付原告退伙费18810元,但没有立即给付,而是立写欠条给原告。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才于去年给付6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蒙**清偿欠款128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蒙**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是原告提起诉讼,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七八月间,原、被告合伙经营饮食大排档。2014年1月1日,原告要求退伙,被告同意,并愿返还原告18810元,于当日立写欠条给原告。过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给付了6000元,尚欠1281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推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欠条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合伙终止,被告自愿给付退伙费给原告,并立写欠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袁*要求被告蒙**偿还尚欠的1281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的抗辩理由,因**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蒙**偿还原告袁*退伙款12810元;

本案受理费12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蒙**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元,汇款至户名为:贵港**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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