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蔡**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原告蔡*胜诉被告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合伙协议资金分配款126590.5元及案件受理费1380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1819元,以上合计12978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确认截至2015年6月1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7970元,自2015年6月起,申请执行人在每月1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元,直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执行费1819元已由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0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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