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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43号杜达成与欧月桂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达成诉被告欧月桂、第三人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达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28元,原告杜**已预交,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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