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阮**、海建军、郭**与被上诉人许**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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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