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郭*光诉被告袁**、第三人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郭*光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95元,减半收取5247.5元,由原告袁**、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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