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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苗**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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