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喻**与天津市**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喻**与被执行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5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天津**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工程款276129.76元;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喻远胜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房屋部门无房屋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无经济收入,无债权,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执行的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静执字第0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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