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生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2年2月中旬,刘*通过河南省宁陵**司朔州分公司的庄**认识了刘**,并约定分包刘**预承包的大**小区的部分工程。刘*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庄**向北京中**开发公司交付20万元保证金(该保证金已由庄**退还刘*)。之后,该工程未能被正式承包。2012年7月中旬,刘**让张**通知庄**、刘*进入大同市马军营乡小站村二期改造工程工地进行施工,并约定小站村二期改造工程的前期工程由刘*施工,但属于刘**的项目部由刘**出资,属于庄**的工棚由庄**出资,属于刘*的工棚由刘*出资。期间刘*让其兄刘**交了3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同年9月23日,刘**通过刘**给刘*指定的李**账户汇款30万元。之后,刘*提出退出该工程施工,并要求与刘**结算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刘*、刘**在均末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双方订立的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刘*与庄**、刘**口头约定了大同市马军营乡小站村二期改造工程的前期工程建设事宜,且刘*按约定在大同市马军营乡小站村二期改造工程工地进行了施工,建设了部分前期工程,刘**应给付刘*完成工程量的相应价款。但是刘*针对其诉求未提供经刘**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或经鉴定确定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据;其提供的有刘**签字的工程结算单(包括26万元工程款、35万元损失费)不仅计算错误,而且不能排除刘**是在受刘*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也不能证明刘**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予支持。刘*要求刘**支付6万元彩钢工程款,因刘*只提供了刘*等人借支5万元的借支单,不能证实是刘**欠刘*的;刘*提出刘**的委托代理人刘**在二审期间自认了该6万元彩钢房款的意见,因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使刘**在二审期间在刘**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认过6万元彩钢房款,也不能笼统视为刘**的自认。况且刘**在重审诉讼过程中针对该6万元的彩钢房款提供了反驳证据,故对刘*的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针对自已的诉求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0元(刘*申请缓交),由刘*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判后,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被上诉人刘**的欺诈行为,导致了上诉人刘*陷入错误认识,上诉人刘*便在大同小站村施工建设了项目部、工棚和彩钢房,为此支出了费用和造成了损失,因此被上诉人刘**才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刘*之诉讼请求,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刘**答辩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诉请与被上诉人刘**口头约定了大同市马军营乡小站村二期改造工程的前期工程建设事宜,且按约进行了大同市马军营乡小站村二期改造工程工地的施工,建设了部分前期工程,被上诉人刘**应给付其完成该工程量的相应价款。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上诉人刘*针对其诉求未提供经被上诉人刘**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或经鉴定确定已完成工程量的相关证据。现上诉人刘*依据被上诉人刘**签字出具的工程结算单主张支付工程款,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能相吻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刘*针对自已的诉求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刘*所提之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