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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鸿**限公司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鸿**限公司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本案的合同即使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错误,请求朔州**民法院依法撤销(2015)朔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鸿**限公司与北京富**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朔州**民法院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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