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岫岩满**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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